上班时间摔伤不一定算工伤事故,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判断上班时间摔伤是否为工伤事故,关键在于是否满足相关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办公室职员在办公区域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且摔倒与正常工作活动相关,像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办公室内走动等,这种情况下就可认定为工伤。因为其符合在工作时间(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办公室),且是因工作相关的正常活动而受伤的条件。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认定为工伤。比如,工厂工人在上班前为了即将开始的工作进行设备调试,不慎摔倒受伤,这就属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然而,如果上班时间摔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就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比如员工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去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在途中摔倒受伤,就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为其摔倒时的行为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不在工作原因的范畴内。
此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摔倒受伤,只有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如果只是单纯摔倒,未涉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就需要根据上述是否因工作原因等条件来判断。
总之,上班时间摔伤是否算工伤事故,要综合考虑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多方面因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