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中止的依据指的是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使得认定程序暂时停止的法律规定、事实情形等依据。这些依据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可以暂停进行。
在工伤认定过程里,并非是一直持续不间断进行的,当出现特定情况时,依据相关规定会导致工伤认定申请中止。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工伤认定申请中止的重要依据来源。依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例如,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但涉及到民事侵权纠纷且该纠纷正在法院审理中,而该民事纠纷的审理结果对于判断职工是否属于工伤起着关键作用。此时,工伤认定程序就需要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依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就会中止。
从事实情形角度,当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时,也会成为工伤认定申请中止的依据。因为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该争议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来解决。在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未得出最终结果前,工伤认定机构无法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无法继续进行工伤认定,从而导致工伤认定申请中止。
当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而该调查需要一定时间,且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时,也可能会成为工伤认定申请中止的依据。比如需要到外地调取关键证据,或者需要等待专业机构对受伤情况进行鉴定等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中止的依据是多方面的,旨在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遇到复杂情况时能够谨慎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