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间工资发放标准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要看仲裁请求及实际情况,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可能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若劳动者自身原因未工作则可能没有工资。
一、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在劳动仲裁期间,如果劳动者仍然在原岗位正常上班,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这是基于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例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在仲裁期间劳动者正常出勤工作,用人单位就应按月支付5000元工资。
二、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情况。
1.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强行不让劳动者上班等,使得劳动者在仲裁期间无法正常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比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将劳动者辞退,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在仲裁期间劳动者未能上班是用人单位造成的,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 劳动者自身原因未工作。若劳动者在仲裁期间因为自身原因,如主动离职、旷工等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那么通常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因为工资是基于劳动而产生的报酬,没有劳动就不存在相应的工资支付义务。
总之,劳动仲裁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动以及未提供劳动的原因。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合理的标准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