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辞退和自动离职在定义、处理主体、法律后果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区别。旷工辞退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旷工的违规行为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自行停止工作、离开岗位,主动放弃工作。
定义方面,旷工辞退是指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无正当理由缺勤达到一定期限,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例如员工连续旷工多日,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单位按规定将其辞退。而自动离职是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通常是劳动者主观上主动放弃工作,可能是因为个人发展、薪资待遇等原因。
处理主体不同。旷工辞退的处理主体是用人单位,是用人单位依据自身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纪员工采取的一种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措施。比如单位通过内部的审批流程,正式发文辞退旷工员工。自动离职的主体是劳动者,是劳动者单方面的行为,未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就擅自离岗。
法律后果有差异。旷工辞退时,若用人单位的辞退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自动离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结果,并且可能会对其个人的职业声誉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如果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程序方面,旷工辞退需要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常包括调查核实旷工事实、通知劳动者、征求工会意见(如果有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而自动离职没有固定的程序,劳动者往往是突然停止工作,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