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般需在六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是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期限要求。之所以设定六十日的期限,是为了在保障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全面、深入审查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同时,也确保行政效率,避免复议程序久拖不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可能比较复杂。例如,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大量的证据;或者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疑难,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等。对于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这种延长并非没有限制,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即使是情况复杂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从受理申请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最长也不能超过九十日。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此外,如果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过,目前在工伤认定行政复议领域,尚未有少于六十日的特殊法律规定。总之,明确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期限,有助于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认定纠纷的及时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