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报销后一般归个人。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工伤医疗费报销后的归属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但通常情况下是归受伤职工个人所有。
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职工因工伤接受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是职工为了恢复健康而支出的必要成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报销费用,本质上是对职工这部分支出的补偿,所以理应归职工个人。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垫付了全部或部分工伤医疗费用,那么在报销后,用人单位可以从报销款中扣除其垫付的部分。例如,职工工伤治疗花费了5万元,用人单位垫付了3万元,报销后获得4万元报销款,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其垫付的3万元,剩余1万元应归职工个人。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垫付费用只是一种预先的资金支出,并非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最终责任主体。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了医疗费用,后续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报销款项,该报销款通常归用人单位,因为用人单位承担了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责任。
总之,工伤医疗费报销后一般是补偿给职工个人的,但在存在用人单位垫付费用等特殊情况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伤医疗费用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