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存在显著区别。人身自由权重点保障身体行动不受非法限制,是公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基础;人格尊严权主要涉及公民的名誉、荣誉、姓名、肖像等精神层面权益不受侵犯,强调人的精神和尊严。
从概念上看,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条件。例如,一个人可以自由地在街道上行走、自由选择出行的方式等,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他人不得随意限制其行动。
人格尊严权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它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比如,他人不得随意辱骂、诽谤某人,这是对其名誉权的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商业活动,这是对肖像权的维护。
从侵权表现来看,侵犯人身自由权常见的情形包括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等。如警察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公民关押在警局,这就侵犯了该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侵犯人格尊严权的表现主要有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等。例如,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就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
最后,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保护人身自由权是为了确保公民的身体活动自由,使公民能够正常地参与社会生活和各项活动。而保护人格尊严权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和社会评价,使公民在精神上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总之,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虽然都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概念、侵权表现和保护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