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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区别在哪

2025-12-25 04: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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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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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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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债务承担顺序、追偿权等方面。共同债务人需直接承担债务,与其他债务人共同履行还款义务;而担保人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从债务责任来看,共同债务人是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在债务关系中,共同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一同对债务负有直接的清偿义务。比如,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人,他们需要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共同偿还债务。这种责任是基于其本身就是债务关系的一方主体,债务自始就与他们相关。

而担保人的责任具有补充性。担保人并非债务的直接创造者,而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加入到债务关系中。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当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顺序不同。共同债务人之间一般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只要债务到期未清偿,债权人就有权向共同债务人主张权利。

担保人的债务承担顺序则要看担保的类型。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才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最后,追偿权也有所不同。共同债务人在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是基于内部的债务分担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在为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实际上是代债务人履行了义务,所以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偿还自己所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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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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