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后生效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生效时间依所附条件成就或所附期限届至而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情形。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例如,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甲在一个月内成功办理好银行贷款,合同就生效。这里“甲在一个月内成功办理好银行贷款”就是所附的生效条件,只有这个条件成就了,合同才会生效。
当事人也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比如,甲和乙约定租赁合同在三个月后的某一天生效,那么在这三个月期限未到之前,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只有到了约定的那一天,合同才开始生效。
对于一些特殊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这类合同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但未完成法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也不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