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收益一般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其广告收益自然也应归业主所有。
从法律层面来看,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利用电梯投放广告所产生的收益,本质上是基于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衍生而来。所以,这部分收益理应由业主共同享有。
在实际操作中,物业通常会负责与广告公司进行对接、管理广告投放等具体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就拥有广告收益的所有权。物业可能会从广告收益中扣除合理的管理成本,比如为了维护广告设备、处理广告投放相关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等。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剩余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对于这部分收益的使用和分配,一般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来商议如何使用这笔收益,比如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等。
现实中可能存在部分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电梯广告收益据为己有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物业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公布广告收益情况并合理分配。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处理。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