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偿还顺序需根据不同担保方式确定。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偿还,其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或担保人任意一方偿还,二者无先后顺序。
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偿还顺序取决于担保的类型,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在一般保证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偿还顺序是先由主债务人进行偿还,只有当主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经过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和担保人没有先后偿还顺序之分,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要求主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虽然一般保证有先由主债务人偿还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当主债务人下落不明,并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使未经审判或仲裁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保证人也不能再以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责任。因为此时主债务人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所以保证人需要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主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说明主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已经出现严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弥补可能因主债务人破产而遭受的损失。
3、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一旦保证人作出这样的表示,那么在债务到期主债务人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经过对主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选择向主债务人还是担保人主张偿还债务,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偿还能力
债权人会首先考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偿还能力。如果主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轻松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可能会优先选择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相反,如果担保人的经济实力更强,有更可靠的资产和还款能力,债权人可能会更倾向于要求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2、实现债权的难易程度
除了偿还能力,实现债权的难易程度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例如主债务人存在较多债务纠纷,其财产被多个债权人查封、冻结等,导致实现债权的时间和成本较高,那么债权人可能会选择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反之,如果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存在一些障碍,如担保人在外地,追偿手续繁琐等,债权人可能会优先考虑主债务人。
3、与主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与主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关系也会影响其选择。如果债权人与主债务人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不想因为一次债务纠纷而破坏合作,可能会先尝试与主债务人协商解决。而如果与担保人关系较好,且担保人愿意积极配合偿还债务,债权人也可能会选择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偿还顺序因担保方式而异,一般保证有先由主债务人偿还的原则,但存在特殊情况;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在实际法律事务中,还会涉及到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诸多复杂问题。如果您在债务担保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比如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担保责任的免除情形等,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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