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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主债务人债权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和义务

2025-12-18 01: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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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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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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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债权的,保证人通常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需结合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约定综合判断。

关于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债权后保证人责任的认定,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需区分不同情形分析保证人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免除。

一、债权人直接放弃主债务人债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有权单方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该行为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债务人拒绝的除外)。在此基础上,保证人的责任需结合保证合同性质及法律规定判断:

1.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减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若债权人直接放弃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将导致主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此时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同消灭,保证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减免: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或主债务人承担责任。若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债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的,相当于减轻或免除了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也应相应缩减。例如,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50%的债务,保证人仅需对剩余50%债务承担责任。

二、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的情形

实践中,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债权可能表现为放弃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例如,主债务人以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提供抵押,债权人放弃该抵押权后,保证人对10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七百条)。若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将导致主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直接影响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故法律规定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以平衡各方权益。

三、例外情形: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或保证人同意放弃权利

上述责任减免规则并非绝对,存在以下例外:

1.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不减免责任:若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债权或担保物权,保证人仍需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证人需按约定承担责任。

2. 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放弃权利:若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债权前已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视为保证人自愿承担因债权人放弃权利导致的风险,此时保证人无权主张减免责任。需注意,“同意”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同意可能因举证困难无法认定。

四、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判断标准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从以下角度审查:(1)债权人是否存在“放弃权利”的明确意思表示(如书面声明、协议等);(2)放弃的范围是否具体(全部或部分债权);(3)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是否为“债务人自身提供”(若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放弃时保证人无权免责,见《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4)保证合同是否存在特殊约定。

综上,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债权后,保证人的责任并非必然免除,而是需结合放弃的具体情形、保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认定。核心原则是:在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同时,兼顾保证人的追偿权,避免因债权人单方行为损害保证人合法权益。

放弃主债务人债权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和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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