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应当由债权受让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即受让人)的行为,该行为一旦完成,原债权人(转让人)即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新债权人(受让人)作为权利主体,有权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受让人成为权利主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需注意,债权转让的生效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前提,只要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此时,原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受让人全面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等权利。
二、受让人起诉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意味着,受让人不仅取得主债权,还一并取得担保权、违约金请求权等从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让人作为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其起诉资格来源于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主体地位,无需原债权人协助或参与诉讼。
三、实践中需注意的核心问题
1.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是起诉的前提
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进行转让。若转让的债权存在上述情形,转让行为无效,受让人未取得合法债权,此时起诉主体资格将不被法院认可。因此,受让人起诉前需先确认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债权本身可转让。
2. 已履行“通知债务人”义务是关键
虽然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对其生效的法定条件。若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且该履行行为有效。此时,受让人虽已取得债权,但因债务人不知情,可能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因此,受让人起诉时需提供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据(如书面通知函、邮件回执、短信/微信记录等),以证明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从而确保自身起诉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3. 原债权人不具备起诉资格
债权转让完成后,原债权人已丧失债权,其与债务人之间不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也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否则法院将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实践中,部分债务人可能以“未收到转让通知”“只认可原债权人”为由拒绝履行,此时受让人需通过诉讼明确债权转让效力及自身权利,而非依赖原债权人主张权利。
四、典型案例参考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如(2021)最高法民申XX号),法院明确指出:“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以未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让人的起诉资格不受原债权人是否参与诉讼的影响。”这一裁判规则进一步确认了受让人的独立诉讼地位。
综上,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是唯一合法的起诉主体。受让人起诉时需重点证明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已履行通知债务人义务,并提供债权凭证(如原借款合同、转让协议、通知证据等),以确保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