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与抵押权人主要区别在于权利设立方式、标的物占有情况、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质权以转移标的物占有为设立要件,抵押权一般不转移抵押物占有;在实现权利时,质权人可直接处置质物,抵押权人通常需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抵押物。
在法律领域,质权人和抵押权人是两种不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他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设立方式:质权的设立以质物的交付为要件。当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才正式成立。比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作为质押,从乙拿到珠宝时起,质权设立。而抵押权的设立一般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通常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即设立。例如,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丁的债权设定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丁就取得了抵押权,房屋仍由丙继续占有使用。
标的物范围:质权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如车辆、股票、债券等。而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更广,包括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动产(如机器设备等)。
标的物占有情况: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占有质物。这是质权的重要特征,质权人通过占有质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在占有期间,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而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抵押人可以在不影响抵押权的前提下对抵押物进行正常的经营管理。
权利实现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对质物进行处置,如将质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通常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如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不能自行处置抵押物。
风险承担:由于质权人占有质物,质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质权存续期间一般由质权人承担。而抵押物在抵押人占有期间,其毁损、灭失风险由抵押人承担,但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