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与外省人异地离婚法律程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经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环节。诉讼离婚要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
浙江人与外省人异地离婚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法律程序。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不能在异地办理,需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双方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后,法院会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浙江人与外省人异地无法直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需回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1、申请阶段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等。
2、受理阶段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阶段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阶段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
5、登记(发证)阶段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颁发离婚证时,婚姻登记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并按指纹,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浙江人与外省人异地诉讼离婚时,管辖法院的确定至关重要。
1、一般原则
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此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外省一方在浙江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浙江的该地区法院就有管辖权。
2、特殊情况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浙江人与外省人异地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理。比如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要准确判断,在协议离婚时要注意冷静期等规定。若在离婚过程中遇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等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或者对离婚程序存在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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