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以儿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判决需结合物权登记效力、购房资金性质及是否存在特殊约定综合认定。通常情况下,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属于儿子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无权分割;但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等特殊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一、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是核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婚后以儿子名义买房并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法律上推定儿子为房产所有权人,该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登记效力。
二、婚后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法律定性
婚后购房资金若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行为,通常视为夫妻双方对儿子的共同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夫妻用共同财产购房登记儿子名下,一般可认定为双方达成赠与合意,且已完成房产交付(登记即交付),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房产所有权归儿子所有。赠与完成后,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人,在未出现法定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时,无权要求返还房产或分割。
三、例外情形: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若夫妻一方或双方主张“借儿子名义买房”,即房产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儿子仅为名义登记人,则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根据司法实践,认定借名买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存在书面或口头借名合意,如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或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双方约定房产实际归属夫妻;(2)购房资金全部或主要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付款发票等证明资金来源;(3)房产由夫妻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如物业费、水电费由夫妻缴纳,房产出租收益归夫妻所有等。
若能充分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法院可能突破物权登记的表面效力,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均等分割,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但需注意,借名买房举证难度极大,实践中仅有资金证明而无借名合意证据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四、子女未成年时的房产保护原则
若儿子未成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无权以分割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处置未成年子女的房产,除非存在法定事由(如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需巨额医疗费用,且无其他资金来源),并经法院审查确为子女利益所需,方可依法处理房产,但需优先保障子女权益。
五、实践中的裁判倾向与风险提示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的处理,通常优先尊重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倾向于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仅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或赠与未完成(如房产未过户)时,才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例如,在(2021)沪01民终XX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房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无相反证据的,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房产归子女所有,父母离婚时无权分割”。
因此,夫妻婚后购房登记子女名下需谨慎,若本意是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或避免登记子女名下;若确为赠与子女,也建议留存赠与合意证据(如赠与协议),避免日后纠纷。离婚时,主张分割登记子女名下房产的一方,需提前收集借名买房的相关证据(如协议、资金流水、实际控制证明等),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举证可能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