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证明亲子关系可通过亲子鉴定、出生医学证明、间接证据(如抚养记录、书面承认材料等)等方式,法院会结合证据链综合认定,其中亲子鉴定是最直接的权威依据,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时,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证明亲子关系是主张抚养费、继承权等权益的前提。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亲子关系主要依赖以下几类证据,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组合使用。
亲子鉴定是司法认定亲子关系的核心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在此类诉讼中,亲子鉴定报告是最直接、最具说服力的证据。需注意,亲子鉴定必须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个人私下委托的鉴定结果可能因程序问题不被法院采纳。若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一“推定规则”是司法实践中突破鉴定阻力的重要途径,避免因一方恶意拒绝导致亲子关系无法认定。
出生医学证明可作为初步证据或直接证据。出生医学证明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法定文书,若其中“父亲”一栏有明确登记,且父亲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可直接作为亲子关系的证明。但非婚生子的出生证明常存在仅登记母亲信息的情况,此时该证明仅能证实母子(女)关系,无法直接证明父子(女)关系,需结合其他证据使用。若父亲信息登记存在错误或争议,需通过亲子鉴定或其他证据修正。
间接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辅助认定。在无法直接获取亲子鉴定或出生证明支持的情况下,间接证据的组合能帮助法院形成内心确信。常见间接证据包括:一是抚养事实证据,如父亲长期支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银行转账记录、缴费凭证,子女入学信息中父亲作为监护人的登记材料等;二是身份认可证据,如父亲在微信、短信等通讯记录中承认亲子关系的内容,签署的包含子女身份信息的承诺书、协议书,或带子女参与家庭活动的照片、视频、亲友证言等;三是生物学关联证据,如血型鉴定(需注意仅能排除亲子关系,不能直接确认)、基因检测报告(需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等。这些证据单独可能证明力较弱,但多项证据相互印证,可形成完整证据链,使法院认定亲子关系存在高度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主张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提供上述至少一类证据作为“引子”,若另一方否认,需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否则法院可根据现有证据作出推定。需特别注意,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健康成长,对亲子关系的认定更为审慎,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影响子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