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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家产如何判定

2025-12-17 01: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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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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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家产判定需先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同时法院会结合《民法典》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综合财产实际情况、双方贡献等因素作出判决,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可少分或不分。

离婚家产判定的核心是明确财产性质,即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后续分割的法律基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车辆)、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化妆品)等,此类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直接归原所有人。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则覆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多数财产,具体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公司股权分红、店铺盈利);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专利转让费、稿酬,需注意婚前取得知识产权但婚后获得的收益也属共同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例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等。

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以“协议优先”为前提,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自主约定分割方式,协议内容合法且系真实意思表示的,法院会优先认可。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遵循均等分割原则,但需结合《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调整。例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在房产分割中获得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安排;因一方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多分财产。

实践中,法院还会考量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差异。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如全职家庭主妇/夫),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数额需结合付出程度、另一方经济能力等确定。

特殊情形下,财产分割会作出倾斜处理。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该方可被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另一方仍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

针对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分割规则需结合取得时间、出资情况等细化。例如,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属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协商归属,获得房产一方需向另一方补偿对应价值;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知识产权、股权等特殊财产,法院会结合其实际价值、是否可分割等因素处理,如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分割时需考虑其潜在收益。

综上,离婚家产判定需以法律规定为框架,结合财产性质、双方协议、家庭贡献、过错情况等综合判定,核心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兼顾公平与家庭伦理。

夫妻离婚家产如何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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