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要明确累犯的定义。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而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时间条件来看,累犯要求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而缓刑期间,原判刑罚并没有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此时原判刑罚还处于待定状态,根本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一说。
例如,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在缓刑期间,甲又实施了诈骗罪。这种情况下,甲不构成累犯,而是要撤销缓刑,将盗窃罪和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所以,综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缓刑期间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