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兼得,但实际支出性质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不得重复主张,其他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赔偿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可分别获得。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兼得的问题,核心在于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基于侵权关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民事法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二者并非完全排斥,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并行主张,但需区分具体赔偿项目。
一、法律依据:明确支持“部分兼得”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若工伤系第三人侵权导致(如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工作中因第三方设备缺陷受伤等),劳动者既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
二、可兼得的典型情形: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
实践中最常见的“兼得”情形是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例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机动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此时,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赔偿:
1. 工伤赔偿: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工伤基金支付部分)等;
2. 人身损害赔偿:向肇事司机(或其保险公司)主张侵权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侵权方赔偿部分)等。
3. 两者关系:上述两类赔偿中,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基于侵权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除实际支出费用外,其他项目互不影响。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与残疾赔偿金(人身损害)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的赔偿,可分别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与误工费(人身损害)在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也支持同时主张(需结合当地判例)。
三、不可重复主张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禁止“双重获利”
尽管原则上支持兼得,但实际支出性质的费用因具有“填补损失”属性,不得重复获得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费用包括:
医疗费: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侵权第三人无需重复赔偿;若工伤保险基金未足额支付(如自费药部分),可向侵权人主张差额。
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需凭实际支出票据报销,已通过工伤赔偿获得的部分,不得再向侵权人主张;未覆盖的部分可向侵权人索赔。
辅助器具费:如轮椅、假肢等,已由工伤基金支付的,侵权人无需重复赔偿。
四、实务操作要点:避免程序冲突与证据缺失
1. 优先完成工伤认定:工伤赔偿需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应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超过时效影响待遇主张;
2. 保留关键证据:需同时收集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票据、侵权责任认定书(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报告等,确保两类赔偿主张均有充分证据支持;
3. 注意地区差异:部分赔偿项目的“兼得”规则存在地域差异。例如,北京、上海等地法院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同时主张,而部分地区可能要求“就高不就低”。建议结合当地判例或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具体项目的赔偿范围。
综上,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可以兼得,但需区分“实际支出费用”与“非实际支出费用”,避免重复主张。劳动者应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工伤程序与侵权诉讼(或调解)分别维护权益,最大限度弥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