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盖章签字是否有效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若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履行情形或存在其他等效意思表示形式,合同可能成立并生效;若属于法定或约定需签字盖章才能成立的情形,未盖章签字则合同可能不成立或未生效。
合同的效力判断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为基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意味着签名、盖章、按指印是合同成立的常见形式要件,但并非唯一要件,实际履行行为可能弥补形式上的瑕疵。
首先,未盖章签字但存在实际履行行为的合同可能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已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卖方也已交付货物,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盖章签字,因买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卖方接受了履行,合同仍可认定为成立并生效。此时,实际履行行为替代了形式上的签字盖章,成为合同成立的实质依据。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需签字盖章才能成立的合同,未盖章签字则可能不成立。部分合同因性质特殊,法律明确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签字盖章后成立,例如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不动产转让合同等。若此类合同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即使存在履行行为,也可能因违反法定形式要件而不成立。此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则未签字盖章时合同尚未生效,但需注意: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可能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约定,合同仍可能成立生效。
再次,按指印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可能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字或盖章,此时按指印可替代签字盖章。《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将“按指印”与“签名、盖章”并列,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因此未签字盖章但按指印的合同,同样可认定为成立。
最后,需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合同未必一定生效。例如,需经行政审批的合同(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即使签字盖章成立,未经审批也不生效;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合同,成立后可能被撤销而自始无效。但未盖章签字导致合同不成立的,不存在生效问题;若合同因实际履行成立,则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生效障碍(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等)。
综上,合同未盖章签字的效力需结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及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形式要件的欠缺可通过实质履行行为弥补,但法定或约定的特殊形式要求仍需优先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