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的赔偿需结合伤残等级及是否续签等情况确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合同到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继续享受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可提出终止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合同到期终止或主动解除时,同样享受上述两项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规定,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违法终止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的赔偿问题,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及地方实施办法综合判断,核心在于伤残等级对劳动关系处理的影响及对应的赔偿项目。
一、不同伤残等级的劳动关系处理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职工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非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或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但合同到期是否终止,需按伤残等级区分:
1. 一至四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90%)。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得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存在“到期终止”的赔偿问题。
2. 五至六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70%)。此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只有职工主动提出终止时,劳动关系方可解除或终止。
3. 七至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需依法支付相应赔偿;职工也可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二、核心赔偿项目及支付主体
工伤职工合同到期终止或解除时,主要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1. 五至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五至六级)、第三十七条(七至十级),职工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还包括合同到期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支付标准: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七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就业补助金为25个月本人工资;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七级的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均为12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具体金额需参照当地最新政策。
三、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
1.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2. 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若用人单位对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方终止合同,或未按规定支付补助金,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3.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但工伤职工若因合同到期终止(如七至十级),经济补偿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行不悖,二者性质不同,可同时主张。
四、注意事项
工伤职工在处理合同到期赔偿时,需先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再结合当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补助金标准。建议在终止劳动关系前,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除/终止证明,并留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材料,以便通过协商、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若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可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