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形,不同情形的法律后果及认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合同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合同通常具备此要件;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内容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愿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合同是指因欠缺生效要件,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了无效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买卖毒品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如以规避法定义务为目的的赠与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虚构买卖合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如“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可撤销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如对标的物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如紧急情况下以远低于市场价购买对方财产)。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未撤销则继续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成立时效力尚未确定,需经特定主体追认或拒绝后才能确定效力的合同。常见情形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如15岁少年购买价值10万元的电脑),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有效;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员工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签约),需被代理人追认才对其产生约束力;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需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才有效。若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权利人拒绝追认,合同则确定无效。
不同法律效力情形的划分,旨在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秩序,确保合同行为符合公平、诚信原则。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以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