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终止合同的赔偿需根据终止情形(合法或违法)、责任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为主)及法律规定确定。合法终止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违法终止的,需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2倍);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时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2倍。
劳务派遣终止合同的赔偿问题需结合法律关系、终止情形及责任主体综合分析,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一、赔偿主体与法律关系认定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作关系。因此,劳动合同的终止主体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一般不直接承担劳动合同终止的赔偿责任,但存在法定过错时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终止的经济补偿情形及标准
合法终止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包括:
1. 协商一致终止: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 非过失性终止: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3. 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资格丧失:如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等),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三、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情形及标准
若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合同(即违法终止),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终止的典型情形包括: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终止合同的情形。
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例如,劳动者工作3年,月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为3×8000=24000元,赔偿金则为48000元。
四、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虽非劳动关系主体,但存在过错时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若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劳动者(如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退回情形),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据此终止合同且构成违法终止的,用工单位需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用工单位无合法理由将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终止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支付赔偿金。
五、维权注意事项
劳动者主张赔偿时,需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终止合同通知书、工作证等证据,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效一年)、向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