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对方下落不明为失踪人需满足一定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需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宣告对方下落不明为失踪人,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在时间方面,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二年。这里的下落不明指的是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例如,某人离家外出打工,与家人失去联系,且在二年时间内音信全无,就满足了时间上的初步条件。若该自然人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那么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1、申请人要求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只有这些利害关系人有资格启动宣告失踪的程序。
2、法院程序要求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若该自然人仍然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会根据查证的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当对方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会有相应的处理要求。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以及稳定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这些人之间就代管有争议,或者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例如,失踪人的配偶和父母就财产代管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就需要法院来指定合适的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代管人要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同时,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也有相应的处理要求。这涉及到失踪宣告的撤销以及财产的返还等问题。
1、撤销失踪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比如,失踪人自己回到家乡,或者其家人发现其踪迹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之前的宣告。
2、财产返还
失踪人重新出现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若财产代管人在代管期间有合理的管理费用支出等,失踪人应当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宣告对方下落不明为失踪人以及后续相关的处理都有明确的法律要求。生活中还可能遇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财产代管人不履行职责怎么办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这些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专业律师会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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