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离婚,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是先申请宣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
在婚姻关系中,当夫妻一方失踪时,另一方若想解除婚姻关系,有以下途径可供选择。
第一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失踪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若失踪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过,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因一方失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种是先申请宣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当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准予离婚。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宣告失踪后再离婚,法院通常会直接判决准予离婚,能更明确地解除婚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离婚过程中,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失踪方的失踪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明等。同时,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操作和审理标准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当事人可以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