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解决问题性质、表现形式、上诉期限等方面;联系在于都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目的都是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首先来看两者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判定。而行政裁定书主要适用于解决程序问题,比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事项。
解决问题性质不同:判决书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的实体争议,也就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核心问题。裁定书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
表现形式不同:判决书的内容通常较为详细,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判决理由等进行全面阐述。裁定书的内容相对简洁,主要针对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一般不需要详细叙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上诉期限不同:当事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当事人不服一审行政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再看两者的联系。
制作主体相同:都是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制作的,代表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意志。
目的一致:都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无论是解决实体问题的判决书,还是解决程序问题的裁定书,都是实现行政诉讼公正、公平的重要工具。
法律效力相同:一旦发生法律效力,都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履行。
总之,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在行政诉讼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行政诉讼的有序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