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责任人认定有明确规则。首先明确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之后若找到真正侵权人,此前补偿人有权追偿。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则要担责。这些规则旨在保障受害人权益,促进各方履行责任。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责任人认定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明确了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谁侵权,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1、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情况
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该建筑物中可能实施抛掷物品或导致物品坠落行为的相关人员。这一规定是基于公平原则,在无法确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让可能的责任人共同分担责任,以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
2、补偿人的追偿权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如果后来查明了真正的侵权人,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平衡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和真正侵权人的利益,避免让无辜者长期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等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要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通过安装监控、设置警示标识等措施,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在民法典中,确定高空抛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非常关键的问题。这主要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推定。
1、空间范围的确定
一般来说,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限定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的建筑物范围内。这是因为只有该建筑物内的人员才有可能实施从该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导致物品坠落的行为。例如,在一个小区的某栋楼发生高空抛物事件,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主要是这栋楼的住户和其他使用人。
2、时间范围的确定
需要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处于该建筑物内,且有可能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员才会被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比如,如果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发生高空抛物,那么那段时间不在建筑物内的人员就可以排除在外。
3、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
如果建筑物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自己当时不在家,或者自己所处的位置根本不可能实施抛掷物品或导致物品坠落的行为等,那么就可以免除其补偿责任。这给予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自我证明的权利,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责任认定中承担着重要的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预防和处理高空抛物事件中的职责。
1、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这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监控设备,监控建筑物周边和可能发生高空抛物的区域,以便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够及时获取相关证据,确定侵权人;设置警示标识,提醒业主和其他人员不要进行高空抛物行为,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对建筑物的外墙、窗户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因物品自然坠落而造成损害。
2、未履行义务的责任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就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如果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检查和维护建筑物的窗户,导致窗户玻璃坠落伤人,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就需要承担责任。
3、协助调查的义务
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监控录像等相关资料,配合警方和其他调查人员的工作,以便尽快确定侵权人。这有助于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责任人认定规则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涉及直接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主体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如多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责任如何进一步划分,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措施的具体标准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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