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过程中工人受伤的赔偿责任需根据具体法律关系及过错情况确定,可能涉及施工单位、包工头、房主等主体。若工人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若为雇佣关系,雇主(如包工头)根据过错承担责任;若为承揽关系,定作人(如房主)存在选任过错时需承担相应责任。
建房过程中工人受伤的责任划分是实践中的常见纠纷,核心在于明确工人与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及过错程度,以下从不同法律关系展开分析:
一、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赔偿责任
若工人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如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受单位管理、按月领取工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工人因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若施工单位未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二、雇佣关系下的过错赔偿责任
若工人由包工头个人雇佣(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或房主直接雇佣工人建房,双方构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雇主(如包工头或房主)需对提供劳务者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保障义务,若未提供安全防护设备、未进行安全培训或指示工人违规操作,存在过错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工人自身若因违规操作、忽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自身存在过错的,可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例如,包工头未提供安全帽导致工人高处坠落受伤,包工头需承担主要责任;若工人明知未提供安全措施却仍冒险作业,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三、承揽关系下的选任过错责任
若房主将建房工程整体发包给施工单位或包工头(承揽人),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处的“选任过错”是关键:若建房工程属于需要施工资质的范畴(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较大的房屋),房主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或个人,即属于选任过错,需对工人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为农村自建低层住宅(通常指两层及以下),根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无需施工资质,此时房主发包给包工头的,若无其他指示或定作过错,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承揽人(包工头)自行承担。
四、连带责任的特殊情形
实践中,若建房工程存在层层分包,且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可能触发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伤,建筑公司需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人可要求任一主体全额赔偿。
五、工人自身过错对责任的影响
无论何种法律关系,工人自身过错均可能影响赔偿比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工人在施工中擅自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导致坠落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可能根据过错程度酌情减轻赔偿方30%-50%的责任。
综上,建房工人受伤的赔偿责任需结合劳动关系认定、雇佣/承揽关系区分、各方过错程度综合判断。实践中,建议通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明确法律关系,并及时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如照片、证人证言),以便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