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需根据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区分,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支付主体和时间在《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核心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以及劳动关系的状态。
一、支付主体的法定划分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需分两种情形确定:
1. 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且满足“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权益,用人单位缴纳保险后,相关待遇由基金承担。
2.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用人单位不能以未参保为由拒绝支付,否则需承担违法责任。
二、支付时间的法定条件与实操流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时间与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直接挂钩,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1. 法定支付时点:《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支付。即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或职工主动解除时,支付义务才产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需提前支付。
2. 实操支付流程: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通常流程为: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助金直接支付给职工(部分地区可能先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单位转付职工,需注意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般需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当日或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
三、特殊情形与维权途径
1.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此时职工可通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2. 支付标准的地方差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金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五级至十级)确定支付月数(例如五级可能支付18个月,十级支付7个月等),但支付主体和时间的核心规则全国统一。
综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需同时满足“用人单位已参保(基金支付)或未参保(单位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两个条件,职工可通过法定流程主张权益,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拖延支付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