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流程主要包括明确申请主体及时限、提交法定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与审核、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等环节,全程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办法规范操作,确保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
第一步:明确申请主体及法定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需注意,时限起算点以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结果出具之日为准,超期可能影响申请权利。
第二步:提交完整法定材料。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三类核心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或在官网下载,需如实填写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信息);二是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考勤记录等,若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工友证言、工作证等);三是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明确伤害部位、程度及诊断结论。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第三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与材料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书面告知补正要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如超出管辖范围、超过申请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等),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调查核实关键事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事故伤害事实及是否属于工伤范围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方式包括查阅用人单位档案、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现场勘验等,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的,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对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结论,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有异议,需先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鉴定,再凭新的鉴定结论申请工伤认定。
第五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决定类型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如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形)或“不予认定工伤”,并书面载明认定依据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决定作出后20日内,需送达给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确保当事人知晓结果。
第六步:对认定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