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有公司股份被辞退时,赔偿金的有无取决于辞退行为是否合法,与是否持股无直接关联。合法辞退(如员工过失、合同到期不续签等)可能无需支付赔偿金;违法辞退(如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需按《劳动合同法》支付赔偿金。股份作为股东权益,辞退本身不必然导致股份丧失,具体处理需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劳动关系与股权关系相互独立,员工持股并不改变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性质。实践中需从“劳动赔偿”和“股权权益”两方面分别分析:
一、劳动赔偿金的核心:辞退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 无需支付赔偿的合法辞退
若辞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员工过失性辞退),如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此类情况下,无论员工是否持股,均无权主张劳动赔偿。
#2. 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合法辞退
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如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员工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等被迫离职、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等,公司需按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且不超过当地社平工资三倍)。
#3. 违法辞退的赔偿金标准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如未协商一致、无证据证明员工过失等),构成违法解除,需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2N”,N为工作年限)。
二、股权权益的处理:与辞退无直接关联
员工持有的股份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股东权益,与劳动合同解除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辞退行为本身不直接导致股份被收回或丧失,具体处理需依据以下文件:
#1. 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约定
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公司有权回购其股份”“股份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等条款,需按约定执行。例如,部分公司规定“离职股东需将股份以原始出资额或公允价值转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此时员工需配合履行,但回购价格需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显失合理。
#2. 无特殊约定时的股权归属
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无离职回购条款,员工离职后仍为公司股东,可继续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公司无权强制要求其转让股份。
三、常见误区澄清
1. “有股份就有额外赔偿”是错误认知:股份收益(如分红、股权转让溢价)与劳动赔偿分属不同权利,公司无需因员工持股而支付额外辞退补偿。
2. “辞退必然导致股份被收回”不成立:股份收回需基于合法约定或法定情形(如股东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等),单纯辞退不属于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员工仍保有股东身份。
四、维权建议
若员工被辞退,可按以下步骤维权:
1. 确认辞退合法性:核查公司是否出具书面解除通知,是否说明理由,理由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2. 主张劳动赔偿:若属于违法辞退,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解除通知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时效1年)。
3. 处理股权纠纷:若公司强制收回股份或不按约定支付回购款,可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股东权利(如请求支付分红、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等)。
综上,员工有股份被辞退时,劳动赔偿金取决于辞退合法性,股权权益需按公司章程或协议处理,两者需通过不同法律途径维权。建议优先厘清劳动关系与股权关系的界限,针对性收集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