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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经济赔偿金是税前还是税后的

2025-12-15 21: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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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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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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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税前工资,而非税后工资。

在劳动纠纷处理中,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核心依据在于法律对“月工资”的明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的“应得工资”即指税前工资,包含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性收入,而非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的税后实发工资。

从法律定义来看,“应得工资”的范围需结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该规定明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述项目均以税前金额计入工资总额。例如,劳动者每月的工资单中,“应发工资”栏目下的金额(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即为计算经济赔偿金的基数,而非实际到账的“实发工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税后工资或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属于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税前应得工资重新核算。

需要特别区分两个概念:一是“计算经济赔偿金的基数”,二是“劳动者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金额”。前者明确为税前工资,后者则可能因个税政策产生差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一规定仅涉及赔偿金的个税处理,不影响计算赔偿金时以税前工资为基数的原则。例如,若劳动者的税前月工资为1万元,即使税后实发8000元,计算经济赔偿金时仍需以1万元为基数,而非8000元。

实务中,劳动者常因对“税前工资”的范围存在误解导致权益受损。例如,部分劳动者认为“应得工资”仅包含基本工资,不包含奖金、绩效工资等,这一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且需按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若用人单位故意将奖金、绩效等排除在计算基数外,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差额。

综上,劳动纠纷中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税前工资,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在主张经济赔偿时,应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的税前应得工资数额,避免因基数错误导致权益受损。用人单位亦需依法以税前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否则可能面临劳动仲裁败诉及补足差额的法律风险。

劳动纠纷经济赔偿金是税前还是税后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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