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后羁押时间并非固定不变,会受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影响。一般侦查阶段可羁押2个月,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审查起诉阶段一般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审判阶段一审一般2个月,至迟不超3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并非一个固定值,而是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所不同。
1、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时间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在批准逮捕后出现羁押时间过长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间过长,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诉和控告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批准逮捕后羁押时间的计算需要明确起始点和不同阶段的计算规则。
1、起始时间
羁押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不同阶段的计算
在侦查阶段,按照前面所述的侦查羁押期限规定计算。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批准逮捕后的羁押时间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并且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规定。在实际情况中,可能还会遇到诸如超期羁押的救济、特殊案件的羁押规定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对批准逮捕后的羁押时间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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