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申请后,若通过协议离婚方式,需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冷静期满后30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方可领取有效离婚证;若未在上述期限内共同申请,原离婚登记申请失效,需重新提起申请。
在我国,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其中“提起离婚申请”通常指协议离婚中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的时间有效性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和期限,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协议离婚的法定流程与冷静期设置
协议离婚需经历“申请—冷静期—审查—发证”四个阶段。首先,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出具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初审合格后,会受理申请并开始计算30天离婚冷静期。这一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期限,目的是为双方提供理性思考、妥善处理婚姻关系的时间,任何一方不得通过约定或申请缩短、放弃。
二、冷静期内的权利与申请撤回
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算,期间内任何一方若反悔,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申请后,原离婚登记程序终止,双方需重新提起离婚申请才能启动新的流程。若冷静期内双方均未撤回申请,则冷静期届满后进入下一阶段。
三、冷静期满后的申请期限与离婚证领取
根据法律规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一期限是领取离婚证的关键时间窗口,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共同申请”,即双方需同时到场,仅一方到场无法领取离婚证;二是“30日期限”,若超过该期限未共同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将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原申请自动失效,离婚证无法领取。
四、未按时领取的法律后果与补救方式
若因一方拖延、反悔或其他原因导致冷静期满后30日内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原离婚登记申请失效。此时,双方若仍想通过协议离婚,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再次经历30天冷静期及后续流程。若一方明确拒绝继续协议离婚,另一方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但需经过法院调解、审理等程序,时间周期通常长于协议离婚。
五、诉讼离婚中“离婚证”的特殊性
需特别说明的是,诉讼离婚中不存在“提起离婚申请后领取离婚证”的流程。通过诉讼离婚的,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与离婚证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再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只有协议离婚才需经过冷静期并领取离婚证,这也是两种离婚方式在程序和凭证上的核心区别。
综上,协议离婚中离婚证的领取有效性严格依赖于“30天冷静期+冷静期满后30天共同申请”的双重期限要求,任何一环未满足,均无法领取有效离婚证。双方需在法定时限内积极配合,确保离婚程序合法完成,避免因期限延误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