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律师委托书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确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文书,需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基本信息、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签署等要素,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撰写时需明确权限范围、确保委托人资格合法,并符合司法机关对文书形式的要求。
刑事案律师委托书的撰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内容完整、要素明确,避免因形式瑕疵影响代理效力。以下从核心构成部分及注意事项展开说明:
一、委托人基本信息:需真实完整且符合资格要求。委托人需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委托律师;若其在押或无法自行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代为委托。需特别注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委托人必须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等);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委托人需为其监护人,非法定代理人签署的委托书无效。
二、受托人信息:明确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身份。受托人需填写律师事务所全称(与执业许可证一致)、承办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故委托书抬头需写明“XX律师事务所”,不可仅填写律师个人信息。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要求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内需注明“本所指派XX律师担任XX(案由)一案中XX(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委托事项:需清晰界定案件阶段及代理范围。委托事项应明确案件所处阶段,例如“在XX(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XX罪一案的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审判阶段)提供辩护服务”。若委托多个阶段,需分别列明,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权限争议。
四、委托权限:核心要素,需区分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根据刑事诉讼代理特点,委托权限分为基础辩护权与专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享有会见、通信、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权利,这些属于“一般授权”范畴,可概括表述为“代为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各项权利”。而“特别授权”需单独列明,如“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签署法律文书”等,未明确列明的特别授权,律师无权行使。实践中,部分委托书仅写“全权委托”可能被认定为权限不明,需逐项列明具体权利。
五、委托期限:明确代理关系存续时段。期限需与委托事项对应,例如“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案侦查阶段终结止”“至本案一审判决生效之日止”。若委托多个阶段,可表述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含一审、二审)止”,避免因期限模糊导致代理中断。
六、签署要求:规范形式以确保效力。委托人需亲笔签名并按指印(自然人),若委托人是单位(如单位犯罪案件中被告单位委托),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需填写签署当天,不可倒签或预签。部分地区司法机关要求委托书需经看守所或办案机关核对,故建议签署时留存原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七、特殊情况注意事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委托书中可注明“如涉及需许可会见情形,受托人有权代为申请会见许可”;外国人犯罪案件,委托人若为外籍,需附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委托书可由其近亲属签署后,由律师提交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后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