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多处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根据各骨折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确定,或按各地具体规定合并计算,通常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医疗终结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申请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需结合当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果。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保障工伤职工治疗和康复期间工资待遇的重要制度,其计算规则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框架,具体到多处骨折的情形,需结合法定标准与地方实施细则综合判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一规定为多处骨折的停工留薪期计算提供了基本时限范围。
具体到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各地普遍依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目录》通常按受伤部位、伤情程度划分具体期限,例如:肋骨骨折(单根或多根)停工留薪期约3-6个月,股骨骨折约6-12个月,胫腓骨骨折约6-9个月,掌骨骨折约3-4个月等(不同地区《目录》可能存在差异,以当地最新版本为准)。
针对“多处骨折”这一特殊情况,多数地区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按各骨折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确定总时长。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多处损伤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确定”;广东、江苏等地也遵循类似逻辑,若一处骨折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另一处为3个月,通常按5个月计算。但部分地区对“关联性损伤”有特别规定,如同一肢体多处骨折影响整体功能恢复的,可能根据医疗终结时间适当合并期限,但合并后总时长仍需符合“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超过12个月”的法定上限。
停工留薪期的起算时间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终止时间则根据伤情稳定情况确定: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已医疗终结并评定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终止于伤残等级评定的次月;若尚未医疗终结,需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延长,经鉴定确认后可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特别注意,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需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资,原工资标准一般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含加班工资的情况需结合当地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综上,工伤多处骨折的停工留薪期计算需分三步:首先查询当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各骨折部位对应的期限;其次按当地规则(如“最长期限优先”)合并计算总时长;最后根据医疗终结情况或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认最终期限。具体操作中,建议及时向当地社保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确保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