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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工伤怎么处理

2025-12-15 06: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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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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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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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时,工伤职工可通过申报债权、管理人核实待遇、优先清偿等流程处理,工伤待遇依法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破产财产全额承担,已缴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主张权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破产时工伤职工的权益受法律明确保护,处理流程需结合破产程序与工伤待遇规则展开。

工伤待遇属于破产优先清偿范围。《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医疗费用等均属于此类优先受偿范畴,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这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核心法律依据。

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债权。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会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分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通常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最迟不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书面申报工伤债权,明确待遇诉求。未按期申报的可补充申报,但可能影响后续分配比例,需及时主张

管理人核实后确定具体待遇标准。管理人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对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待遇金额进行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不同伤残等级对应不同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支付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上述待遇中,已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的全部由破产财产承担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时的处理原则。若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工伤待遇,根据“优先清偿”原则,仍需按法定顺序对已确认的工伤债权进行分配,分配比例根据破产财产总额与债权总额确定。法律未规定破产财产不足时的额外保障途径,最终清偿以破产财产实际价值为限。例如,公司资产仅能覆盖部分工伤医疗费用的,优先支付医疗费用,剩余待遇可能无法全额受偿。

后续社保与治疗问题需提前规划。工伤职工需继续治疗的,应在债权申报时明确后续医疗费用诉求,由管理人纳入破产财产清偿范围;已评定伤残等级且需长期领取伤残津贴的,若公司已缴纳工伤保险,破产后伤残津贴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接续支付(需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未缴纳社保的,伤残津贴需从破产财产中一次性预留或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方案确定。

综上,公司破产时工伤处理的核心是“及时申报债权、依法确认待遇、优先分配财产”,工伤职工需保留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票据等关键证据,必要时可通过管理人或法院主张权益,确保法律赋予的优先受偿权得到实现。

公司破产工伤怎么处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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