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怀孕期间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直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全部结束时终止。
法律明确禁止孕期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满,若劳动者存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此处“相应情形消失”具体指孕期结束(分娩)、产期结束(通常为产假)、哺乳期结束(婴儿满1周岁),即三期全部结束后,劳动合同方可依法终止。
存在例外情形:员工因过错导致单位可解除合同。需注意,上述禁止性规定并非绝对。若怀孕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或赔偿。常见过错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企业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金责任。若用人单位在员工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后直接终止劳动关系,或未续延合同而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员工工作3年,月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为3×8000=24000元,赔偿金则为48000元。
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若遭遇违法解除,员工可通过以下步骤维权:第一步,收集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怀孕证明(如医院诊断书)、用人单位解除通知等;第二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第三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第四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孕期员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需优先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续延合同至三期结束;仅在员工存在法定过错时方可解除,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金风险。员工也应了解自身权利,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