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伤不被认可,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也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当工伤认定申请不被认可时,当事人有相应的救济途径。要明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途径。一般来说,需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在申请复议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复议申请书,阐述清楚对工伤认定不认可的理由和依据;同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能支持自己观点的新证据等。复议机关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可能会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和证据。
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在诉讼过程中,要清晰地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事实依据。比如,若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工伤认定机构未认可,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证据可以包括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现场的监控视频等。
进一步收集证据至关重要。重新审视整个事件过程,看是否有之前遗漏的关键证据。例如,若受伤是由于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可收集关于工作环境状况的照片、相关部门的检查记录等。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