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当派遣工发生工伤时,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包括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用工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派遣工的工伤是由于用工单位的过错导致的,比如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强令派遣工冒险作业等,那么用工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用工单位明知机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维修,导致派遣工在操作过程中受伤,此时用工单位就难辞其咎。
在实际处理工伤赔偿事宜时,派遣工发生工伤后,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相应的赔偿费用后仍有不足部分,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如果能证明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派遣工可以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保障了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也促使用工单位在使用派遣工时尽到合理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