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补偿金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有补偿以及补偿的计算方式。一般主动辞职无补偿,被迫辞职则可能有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这是因为主动辞职是劳动者自主的行为选择。
若存在以下情形,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例来说,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 3 年 8 个月,月平均工资为 5000 元,那么该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 4×5000 = 20000 元。若该劳动者月工资为 30000 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8000 元,3 倍就是 24000 元,此时经济补偿金就是 4×24000 = 96000 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