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赔偿金的支付主体需根据具体赔偿项目以及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来确定。若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部分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社保局)支付,部分由单位支付;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法定的工伤赔偿项目均由单位承担。
当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例如,职工小李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有: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比如,小张因工伤导致五级伤残,在他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此时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应由单位支付的项目,都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单位的过错而使职工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