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有着明确的纳税规则。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当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时,这部分金额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比如,某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万元,那么3倍就是15万元。如果劳动者获得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12万元,由于12万元小于15万元,这12万元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超过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这部分超过的金额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纳税。综合所得税率表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区间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如,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为20万元,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就可以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政策体现了对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税收优惠。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通常会按照规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也可以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具体政策和要求,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