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证明人的证明材料需包含证明人基本信息、被证明人基本信息、事件经过、证明人签名及日期等内容,要客观、真实地描述工伤发生的情况。
工伤鉴定证明人的证明材料对于工伤认定起着重要作用,以下是具体的写作要点和内容示例。
证明人基本信息:开头应写明证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这些信息能够让工伤认定部门确认证明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方便后续核实情况。例如:“证明人:张三,男,35 岁,身份证号:[具体号码],在[公司名称]担任[具体岗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证明人基本信息:接着要介绍被证明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部门、岗位等。如:“被证明人:李四,男,32 岁,系[公司名称]生产部门员工。”
事件经过:这是证明材料的核心部分,要详细、客观地描述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时间要精确到年、月、日、时、分,地点要具体到车间、工位等。描述经过时,应按照事情发展的顺序,如:“[具体日期] [具体时间],我和李四在[工作地点]进行[具体工作]。当时,因[具体原因],李四不慎[受伤情况]。我立即和其他同事一起将他送往了公司附近的[医院名称]救治。”在描述过程中,避免使用模糊、不确定的语言,确保内容真实可靠。
证明人签名及日期:在材料结尾,证明人要亲自签名,并注明出具证明的日期。例如:“证明人签名:张三,日期:[具体日期]”。
证明材料最好用 A4 纸打印或用黑色中性笔书写,保证字迹清晰。如果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等,可以在证明材料中提及,并配合提交,以增强证明的可信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