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一般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并非单纯按照基本工资算。若无法举证实际收入,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误工费的计算有着明确的标准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里强调的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它包含了受害人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能够获得的所有合理收入,而不仅仅局限于基本工资。例如,一些员工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绩效奖金、提成等收入,如果因为受伤导致这些收入减少,那么在计算误工费时都应考虑在内。
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这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受害人的收入水平,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情况作为参考,避免因个别年份收入波动较大而导致计算不合理。比如自由职业者,其收入可能不稳定,此时通过计算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确定误工费更为公平合理。
当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时,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是一种在无法获取受害人自身准确收入信息时的补充计算方式。例如,受害人从事某一特定行业,但无法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那么就可以参考该地区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
综上所述,误工费的计算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受害人因误工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并非简单地按照基本工资来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