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误工费赔偿需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在交通事故追尾案件中,误工费的赔偿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的。误工时间的确定非常关键。一般来说,医疗机构会根据受害人的受伤情况出具相关的证明,以此来确定误工时间。例如,受害人因追尾事故导致腿部骨折,医院会根据其治疗和恢复情况,给出建议休息的时间,这个时间就是误工时间的重要依据。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于收入状况的认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这类受害人通常在事故发生前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赔偿时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比如,某上班族每月固定工资为 8000 元,因追尾事故请假 2 个月无法工作,单位扣除了这 2 个月的工资,那么其误工费就是 8000×2 = 16000 元。
二是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就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假设某自由职业者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为 30 万元,平均每月收入约为 2.5 万元,因事故误工 3 个月,那么误工费就是 2.5×3 = 7.5 万元。若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当地运输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 6000 元,从事运输工作的受害人因追尾事故误工 4 个月,其误工费就是 6000×4 = 24000 元。
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单位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以确保误工费的赔偿合理合法。同时,如果双方对误工费的赔偿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