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后车全责,若无人受伤通常无需赔偿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无人受伤就不存在因伤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但如果是营运车辆,可能需赔偿停运损失。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误工费的产生是基于人身受到伤害而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当追尾事故中人员没有受伤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存在因受伤治疗、休养而耽误工作进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形,所以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赔偿误工费。
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即如果被追尾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比如出租车、货车等。虽然车上人员没有受伤,但由于车辆受损需要维修,在维修期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这就导致了车主的收入减少。这种情况下,后车作为全责方,需要赔偿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停运损失的计算通常是根据车辆在正常运营情况下的日均收入来确定,一般需要营运车辆的车主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比如运营记录、财务报表等,以证明其在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收入损失。
在处理这类赔偿问题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全责方应该积极与对方沟通,了解对方车辆的性质。如果确实属于营运车辆,双方可以就停运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受损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停运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由法院根据评估结果来判定赔偿金额。
追尾后车全责且人没事时,一般不涉及误工费赔偿,但对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全责方有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