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通常只处理劳动关系相关争议,对于劳务关系纠纷一般没有管辖权,也无权裁决执行。劳务关系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其设立的目的是解决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各类争议,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该法明确了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围绕着劳动关系展开,比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的特定性、隶属性等特点。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
由于劳动仲裁庭的职能是专门针对劳动关系争议进行处理,所以对于劳务关系纠纷不在其受案范围之内。当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时,当事人不能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对劳务关系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一旦判决生效,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的执行机构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来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务关系纠纷的裁决和执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完成,而非劳动仲裁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