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拖欠工资,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股东、出资人或清算义务人等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并非无法得到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工资支付义务。
如果公司在注销前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即没有对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债务进行妥善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所以,劳动者可以向这些主体主张支付拖欠的工资。
若公司清算时未依法通知劳动者,导致劳动者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根据规定,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然后可以先尝试与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